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毕业,中共党员,2005年12月至今任汝州市X乡人民政府副乡长,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6月1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北京市燕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高某某,北京市燕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贪污罪,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利用担任汝州市X乡人民政府副乡长,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职务便利,于2008年春节前后先后收本乡X村缴纳的社会抚养费x元、本乡X村缴纳的社会抚养费x元未交乡计生报账人员处报账,也没有开具计生委的专用票据,用于个人支出。2008年4月左右,徐某某先后从本乡计生办同事赵X锋、王X伟处借现金共x元,用于自己购买车辆。
2008年6、7月份,根据杨楼乡党委工作安排,徐某某不再分管计生工作。在向现任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乡纪委书记杨X晓移交财务手续时,徐某某以上述x元用于计生等工作办理公务支出为由,要求乡领导报销此款。后徐某某指使本乡计生办报账人员找得虚假开支发票x元,赵X锋、王X伟找得虚假开支发票x元入帐,并经相关人员签字后从本单位财务报销。并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由此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徐某某辩称,公诉机关所指控的x元确实系虚假报帐,但报销的款项均用于公务,主要用于2008年春了集中整顿活动及检察院对杨楼乡计生办查帐中的招待、请客、吃饭,故我属于违反纪律,不是犯罪。
辩护人的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贪污罪,证据不足,且取证程序违法。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利用担任汝州市X乡人民政府副乡长,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职务便利,于2008年春节前后先后收本乡X村缴纳的社会抚养费x元、本乡X村缴纳的社会抚养费x元未交乡计生报账人员处报账,也没有开具计生委的专用票据。2008年4月左右,徐某某先后从本乡计生办同事赵X锋、王X伟处借现金共x元。
2008年6、7月份,根据杨楼乡党委工作安排,徐某某不再分管计生工作。在向现任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乡纪委书记杨X晓移交财务手续时,徐某某以上述x元用于计生等工作办理公务支出为由,要求乡领导报销此款。领导同意后徐某某指使本乡计生办报账人员找得虚假开支发票x元,赵X锋、王X伟找得虚假开支发票x元入帐,并经相关人员签字后从本单位财务报销。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向汝州市检察院退回赃款x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徐某某供述。
2008年3月收取石台村x元社会抚养费后,正值计划生育春季集中服务活动,我将此款留下以便于办公开支。2008年4月底我收取佛堂村x元社会抚养费后,我给会计讲明后将x元现金留下。2008年5月12日计生办工作人员朱X阳因涉嫌私刻公章被公安机关立案刑拘,我因此事受牵连被取保候审,我为此托人买烟买酒、请客吃饭将此x元跑事开支了,具体开支到哪我记不清了。
2008年5月16日我不再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移送相关手续时,我对乡长讲明总共有x元的外欠款,其中包括石台、佛堂两个村的社会抚养费x元和赵X峰的x元、王X伟的x元,这些钱都用于跑我和朱X阳私刻公章的事了,乡长冀X斌让将此款在计生办解决,赵X峰、王X伟在计生办报销的x元开支单据不是真实的开支单据。
我为取保候审花的x元社会抚养费,我让会计陈X芬找的开支单据,我对乡长冀X斌讲明此款用于跑事的情况后,乡长表态说此款给你解决,随后经乡长签字入账报销,此款我已提前坐支了,后来签字只是完善个手续,但这些单据开支显示的内容不是真实的。
收石台村、佛堂村的社会抚养费x元及借赵X峰的x元、王X伟的x元中,有x元用于交我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剩余的x余元用于请客吃饭、买酒,但具体怎样开支我现在记不清了。朱X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是他本人交的,一共交了x元钱。
后又称,我收取这两笔款共计x元后,正值计生工作春季集中服务活动,我将此款留下来便于应急开支。这x元我用于2008年春季计划生育集中服务活动期间的工作人员吃饭、加油、修车及计生对象手术后的生活补助。
2008年4月底我因购买车辆资金不够,向赵X峰、王X伟个人借了x元,过完五一后正值上级部门到计生办查账,我就将准备还他俩的x元钱用于招待上级调查人员了,后我让他俩找了x元的烟酒、食品票据,经我签字并报乡长审批后入账报销了。
2、证人证言
(1)证人陈X芬(杨楼乡计生办会计)证明。
我们乡计生办现主任是杨X涛,副主任是我和程X会。乡计生办的财务管理属报账制,收支二条线,计生办设报账员一名,由我兼任。支出的单据由计生办主任和乡政府主管领导签字后,报乡长签字后入账报销。
我任杨楼乡计生办会计期间,有二笔社会抚养费共计x元在征收时违反了财务制度规定,这二笔款分别是石台村x元社会抚养费、佛堂村x元社会抚养费,经办人是杨楼乡政府副乡长徐某某,扣除应返还款,下余x元,我在没有见到这二笔抚养费的情况下,挪用其他钱抵这两个村的社会抚养费了。
大概是2008年5月底,徐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检察院反贪局到石台村查账了,没有票怎么办,他想让我到计生委把石台村x元社会抚养费的票开出来,我说我没有收到钱,没法去计生委开票,你给杨X晓副书记说说。后来杨X晓书记给我打电话说,你先把别的村的抚养费票缓开一下,用其他村的钱顶石台村的抚养费交了,把石台村的票开了。
在2008年7月份的一天,徐某长、杨书记和我到冀X斌乡长的办公室说计生办遗留的经费开支问题,因为在2008年5月16日,杨X晓主管计生工作,徐某某主管乡政府的其他部门,当时徐某长汇报了三笔支出没有报账,一笔是石台和佛堂的x元支出单据,一笔是片长王X伟经手的x元开支单据,一张是片长赵X锋x元的开支单据,因为王X伟和赵X峰的单据没拿来,当时乡长冀X斌没有签字,他只在x元的单据上签字了,这些单据我还没有报到财政所。
2008年年春节计生集中服务活动中,没有租用其它车辆,因为各组组长每上交x元社会抚养费,返还给各组长500元,作为交通日常开支,所以不存在租车现象,据我所知,不存在开支没有手续,找条子冲账现象。
(2)证人冀X斌(杨楼乡政府乡长)证明。
2005年12月至今任杨楼乡乡长。
徐某某于2008年5月调整分工,不再分管杨楼乡计生工作,由纪委书记杨X晓接替主管乡计生工作,在乡计生办经济上的交接安排在2008年7月8日,杨X晓、徐某某、计生办会计陈X芬去我办公室,我说让徐某某把账与陈X芬算算,列出清单,列出已开支的,或外欠的账目,俺四人共同认定一下,算账后随后不再出现外欠账或支出单据,这样杨X晓接一个明白账。
在徐某某与杨X晓交接过程中,已交接的十几万元支出中,徐某某没向我汇报过,这些支出中有跑事的费用。因私刻公章,朱X阳、徐某某被汝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被取保候审,因为此事,徐某某没向我提出要求因协调关系开支一些费用,要求乡政府报销此费用,他没对我说过。
(3)证人杨X晓(杨楼乡政府纪委书记)证明。
2008年5月杨楼乡党委决定由我主管计划生育工作,乡党委书记贺X州将我、徐某某及乡长冀X斌召集到一起,让徐某某移交计生办的财务手续,共欠外账12万元左右,在交接时徐某某对我说,计生办因公开支从赵X锋、王X伟个人处借x元,至于这些钱开支到哪些地方,徐某某没对我说,但这部分钱已经全部由计生办还给赵X锋、王X伟了,具体怎么还钱是由会计陈X芬办理的,最后我在那些单据上签字同意入账,并报乡长审批。
(4)证人赵X锋(杨楼乡计生办工作人员)证明。
2008年4月前后的一天,当时主抓计生工作的副乡长徐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有钱先给他点周转用,随后我就凑够1万元给了徐某某。徐某某借我的1万元干什么用我也不知道,他也没对我说。
各片片长对所管辖区内的育龄妇女进行四术管理,即结扎术、上环术、引产术、流产术,在开展集中计生服务活动当中我片有四术的手术费、少量的加油、吃饭及住店开支。计生办规定,每上交x元社会抚养费任务,返还给各片500元办公经费,平时的工作用车、吃饭、加油等相关费用不再报销。
(5)证人王X伟(杨楼乡计生办工作人员)证明。
2008年3月底、4月初的一天,徐某某给我打电话借钱,我凑够2万元于当天下午到计生办给他了。
我们杨楼乡计生办将全乡分成6个片进行管理,每个片设片长一名,在集中服务活动中,主要开支有引流产的手术费及药费,此费用先由我垫付,然后将票据拿回经领导签字后到会计处报销,另外平时的吃饭、加油、修车的开支,不用在会计处报账,因为每个片每月x元的罚款任务,完成后再按5%返还给片里做为办公经费。
2008年春季计划生育集中服务活动的开支情况和上边说的一样,各片每月1000元的经费用于日常开支,不用拿发票报销,引流产手术费及药费到会计处实报实销。
(6)证人张X兴(杨楼乡政府人大主任)证明。
我负责杨楼乡人大全面工作。我开始不知朱X阳、徐某某私刻公章一事,后来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后,我才知情,并参与协调此事。2008年5月份的一天,汝州市检察院到杨楼乡计生办查账时,将乡计生办工作人员朱X阳带走了。时隔几天我问主管计生办工作的副乡长徐某某这事啥样了,徐某某说哥,你放心,没有摆不平的事,我正找人说情,我说能摆平是你的本事,只要没事就行。又过几天,徐某某找到我说,检察院把朱X阳转到公安局了,给贺X州书记汇报后,贺书记说事情既然出事了,抓紧找人说说看啥样,张书记你协调这一块,也出面协调一下。
2008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徐某某和陈X芬我们三人在场,陈X芬给我一万元,徐某某说跑这事,若钱不够,你只管找陈香芬要,我用她给的一万元钱用于买烟、吃饭、找人协调这事花了。又停几天我看事态严重,我管不了,我向书记贺X州、乡长冀X斌汇报,由乡长、书记出面与市领导、检察院领导、公安局领导协商。停几天协商好后,贺X州、冀X斌对我说,你去公安局联系一下,看怎样办理有关手续,随后我到刑警六中队找到梁X标队长、申X杰副队长,他们说交2万元保证金,办理徐某某的取保候审手续。我和贺X州书记联系后,贺书记说乡里没钱,保证金徐某某自己交。我又和徐某某联系后,徐某某不想去刑警队,给我2万元钱,让我去替他交,我把钱交给梁X标、申X杰。
2009年6月份汝州市检察院又到杨楼乡计生办找徐某某,查有关经济问题,徐某某又到乡政府找到我,我在家里,他到我家里给我5000元,让我找检察院说事,我认为不该找,停两天我把这5000元在杨楼乡海江武校门口我的现代车上当着我的司机朱X飞的面还给他了。2008年5月13日徐某某没分别给我2万元、3万让我到公安局跑事。
(7)证人王X强、李X水、吕X杰证明。
各片片长对所管辖区内的育龄妇女进行集中管理。2008年春季集中计生服务活动中,除结扎、引流产所产生的费用外,计生办规定每上交x元社会抚养费任务,返还给各片500元,在这次活动中还产生极度少量的加油、吃饭等相关费用,这些费用都由返还的办公经费冲抵,不再在计生办财务报销入账。
3、书证:
1、2009年6月22日杨楼乡政府证明:根据党委分工,徐某某同志自2003年8月至2008年5月分管计划生育工作。
2、2003年8月18日杨楼乡党政联席会记录:其中徐某某、王X岩抓计划生育。
3、记账凭证:报销金额x元。其中2008年1月26日孙X收社会抚养费二次征收返还款4000元;2008年1月10日曹X新收二次征收返还款x元;2008年5月18日购烟酒发票2600元;2006年2月11日徐某某购五菱客车发票x元。
记账凭证:报销金额x元其中2008年4月20日购烟酒9996元;2008年4月20日购烟酒9989元;河南省平顶山商业定额发票8张共650元。经手人王X伟。
记账凭证:报销金额x元。2008年4月20日购烟酒食品9995元;2008年1月14日购食品400元;2008年1月至2008年6月购汽油发票11张共1211元。经手人赵X峰。
(4)徐某某退赃收据:徐某某退回赃款x元,保证,收据金额x元。
4、询问音像材料,印证询问时的情况。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采用欺骗手段,利用虚假发票,骗取公款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有被告人最初供述用其它发票入帐,款用于对自己取保候审的请客送礼,主要证人冀X斌也证实其送礼请客方面的费用未向乡领导汇报报销,徐某某本人交有取保候审保证金x元收据,证人张X兴证实通过其手送礼吃饭花费x元等证据予以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能与被告人最初供述相互印证,客观可信,其后期反供理由将款用于春季集中整顿及对检察机关的查帐,分别被乡领导及计生办相关人员陈X粉、王X强、李X水、吕X杰及计生办相关帐目予以否定,故其辩称理由不予采信,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证据不足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取证程序违法,但音像材料显示询问过程无刑讯逼供,故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全额退赃,量刑中应予考虑,对其赃款应依法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贪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9日起至2014年12月18日止。)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徐某某违法所得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常占伟
审判员张海民
代理审判员王晓辉
二OO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