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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某与被告柯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戴某某,女,28岁。

被告柯某某,男,34岁。

原告戴某某与被告柯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柯某某因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双方约定被告入赘原告家庭。婚后,生育一男孩。之后,被告不尽家庭义务,于2008年初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给原告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戴某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人民币300元。

被告柯某某无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0年,原告戴某某与被告柯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10月1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并约定被告柯某某入赘原告家庭。2002年12月11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5月28日,生育男孩戴某成,现随原告戴某某生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婚后,原告埋怨被告对家庭不尽义务,导致夫妻关系产生矛盾。2008年初,被告柯某某离开家庭,至今下落不明。2009年7月间,原告戴某某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审理期间,原告戴某某于同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09)荔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之后,被告柯某某依然下落不明。2010年1月15日,原告戴某某再次诉请本院与被告柯某某离婚。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表示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婚生儿子的抚养费。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证、户口簿复印件、本院(2009)荔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在案佐证,并经本院审查、认定,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戴某某与被告柯某某经补办登记手续而结婚,之后,因被告柯某某没有尽到照顾家庭义务,导致夫妻关系产生矛盾。被告于2008年初离开原告家庭,下落不明,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已经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予支持,婚生儿子戴某成因年龄尚小,且长期随原告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不利,应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原告表示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其意思表示真实,予以采纳。被告柯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戴某某与被告柯某某离婚;

二、婚生儿子戴某成由原告戴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戴某某承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强

审判员田毅欣

代理审判员陈向阳

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徐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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