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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邱某某、李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26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成延风,河南大为(略)事务所(略)。

被告邱某某,男,61岁,汉族。

被告李某某,女,61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进学,白河法律服务所(略)。

原告王某诉被告邱某某、李某某抚养纠纷一案,原告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成延风、被告邱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赵进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元月14日,原告与二被告之子邱某建结婚。2008年12月份,邱某建因车祸身亡。当时原告已怀孕,并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邱XX。满月后,原告带女儿回娘家住了几天。二被告去原告娘家中把女儿抱走,随后,原告去看望女儿遭到拒绝,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是有抚养女儿的权利,请求二被告将邱某晔交原告抚养。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邱某某、李某某辩称:(一)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1)诉状写“满月后,原告带女儿回娘家住几天,二被告去原告娘家把原告之女抱走。”产妇满月,带上孩子回娘家住几天。然后,由公婆把儿媳和孙子接回;南阳习俗,然而原告又不明此理,竟拒绝接她,只好把孙女接回。时隔1天,原告和其母、弟三人去拉电脑,却无一人看望,逗抱小孩。第二天,原告和其母再次来到被告家中,原告便气凶凶对其公婆说:“给我妮。”公婆见状,害怕惊吓到小孩,没有把小孩给原告,发生推打,后经协商,因无财产纠葛,原告当众表态“不要小孩,拿10万元。”可见原告看望女儿是幌子,勒索金钱是目的。

(二)原告是监护人,却没有尽监护人的责任。(1)原告生孩子后就喝回奶药,没有让孩子尝上一口母乳。(2)原告未喂过孩子一次奶粉,换过一次衣服,换过一块垫铺。(3)原告未履行监护人的义务,既断奶不喂母乳,又无经济付出。二:原告诉前不愿抚养孩子,也不愿付抚养费。三、孩子出生后,二被告对其全身心投入照料抚养,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求情。

二被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协议一份。

经庭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协议没有签名,为无效证据,合议庭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评析如下:该协议原告没有签字,也不认可,不予采信。

根据原、被告诉辩称,本案的争议为:原、被告谁对邱XX有抚养权。

经审理查明:2008年元月份原告和二被告之子邱某建结婚,2008年12月份邱某建因车祸身亡,此时原告已怀孕。2009年4月份原告王某生一女孩取名邱XX,满月后,原告王某带女儿邱XX回娘家居住,随后,二被告将邱XX抱走,引起纠纷,原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抚养女儿邱XX。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是邱XX的爷奶,是原告王某的公爹和公婆。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被告的争议评析如下:关于原、被告谁对邱XX有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告王某作为邱XX的母亲,在其父亡故后是其唯一的法定抚养人,而作为其祖父母的邱某某、李某某只有在其父母亡故或无力抚养时,才有抚养的义务,现其母王某有能力抚养邱XX的,故原告王某对邱XX有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被告邱某某、李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将邱XX交原告王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邱某某、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肖德昌

审判员李某田

审判员吴迅雨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马爱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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