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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危险驾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2月21日被(略)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2月12日和3月8日,(略)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分别继续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略)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6日0时20分许,被告人郑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拼装侧三轮摩托车行经324国道130KM+580M路段,其同行的杨某因摩托车与欧某某的车辆发生碰撞产生争执,其下车劝解,后欧某某报警被查获。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明,从被告人郑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50.13mg/100ml。2011年12月6日,被告人郑某向(略)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2011年12月6日,(略)公安局作出仙公决字[2011]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告人郑某处以罚款叁佰元并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已执行完毕。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宗忠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现场照片,书证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略)公安局出具被告人郑某归案的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杨某、欧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郑某的供述,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的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在道路上醉酒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能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关于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章建育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章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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