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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又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2001年2月15日因随意殴打他人被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01年9月30日因敲诈勒索被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200元,2003年12月25日因盗窃被驻马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2年3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3月17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4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于2009年10月7日上午,在汝南县X镇X街上,窃取被害人詹某某的人民币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已将赃款全部退赔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詹某、赖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詹某某的陈述,书证被告人的年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能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罚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8止。)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宋振华

二0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张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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