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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9月19日被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9月3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朱某某分别两次入室盗窃被害人陈xx人民币500元、人民币230元、入室盗窃被害人李xx人民币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xx、李xx的陈述、证人代xx、李xx等人的证言、驻市精院[2010]精鉴字第X号精神病司法鉴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9日起至2010年12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清华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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