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被执行人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甄某与被执行人龙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1日作出的(2011)会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甄某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会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陶湘宁
审判员钟建华
审判员甄某标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杨某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