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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某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9月30日刑满释放。2010年6月29日又因犯盗窃罪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8月6日刑满释放。2010年8月19日因猥亵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10月9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9日10时许,被告人赖某某窜至汝南县三里店卫生院家属院,将停放在该院内殷xx的一辆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盗走,价值252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己追回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殷国明的陈述;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汝价证鉴[2010]01-X号价格鉴定结论;汝南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被盗三轮摩托车照片;汝南县人民法院(2009)汝刑初字第X号、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0)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及汝南县看守所、驻马店市看守所释放证明;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驿公(新)决字[2010]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报案经过及被告人身份证明、被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但因赃物己追回退还受害人,受害人损失得到挽回,对被告人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10月9日起至2011年5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霍国政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林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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