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遗弃罪,于201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东风、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民权县X乡卫生院生育一女,自己有抚养能力,三天后却将该女儿送给民权县X镇X村的段xx,从中得款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段一x、段二x、刘xx的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对于自己有抚养义务的女儿,拒不抚养送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彭宗国
审判员赵卫民
审判员王利双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安进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