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林某某犯滥伐林某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生于1961年,住址(略)。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滥伐林某罪,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11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出售其周庄村X路两侧树木时,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超范围采伐杨树24株,共计18.8054立方米。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林某某之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某罪,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田XX、林XX、郭XX、魏XX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森林某的规定,未经林某主管部门批准,滥伐林某,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某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滥伐林某罪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林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滥伐林某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方军义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