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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安XX与被执行人西安XX技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务费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安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淳化县。

委托代理人王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XX技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XX与被执行人西安XX技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务费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7日作出(2010)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5月23日,申请执行人安XX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x.2元及利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1年5月30日,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西安XX技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房某、车辆等财产线索。2011年6月8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西安XX技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账户存款x元。2011年6月9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西安XX技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安开发区X区支行存款3436.05元。2011年8月9日,本院扣除执行费697元后将x.05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安XX,安XX向本院出具了收条,并申请终结执行本案。本案已执行x.05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臧振华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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