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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王某某、刘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均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上诉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郭建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人王某某、刘某某已预交,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安春才

代理审判员李泽炎

代理审判员李会强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孙凤云(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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