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东盛,河南华灵(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靳丽刚,河南华灵(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灵宝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该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该社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
上诉人杨某某为与灵宝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某乙债权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08)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靳丽刚,被上诉人灵宝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甲、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08)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杨某某已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胡宏战
审判员孙风云
审判员乔建刚
二0一0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李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