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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为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广宇,河南博浪(略)事务所(略)。

被告周某(又名周X),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单福领,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某某为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10月28日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娄本武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杨佰奎、闫保富参加评议,于2010年12月8日、2011年2月1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广宇、被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单福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200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由于原告经常在外打工,二人未能充分了解对方的性格,随即于2008年10月27日在父母安排下,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在女儿张××出生后,二人到原阳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手续。然而,婚后原、被告二人的生活却出现了极大的不和谐,被告经常无故殴打女儿,并在邻里之间诬蔑原告的父母。原告打工回来后,被告经常找这样或那样的理由要钱,并无事生非,在原告稍有不顺其意之处时就破口大骂,并用可拿到手的任何东西砸原告。在2010年10月20日,因被告向原告及其家人要钱,在未达到目的的情况下,用铁榔头砸肿了原告的脚,在原告不防身时用镰刀砍原告被邻居夺下,方未酿成更大的事故。因此,原告对二人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失望,且二人夫妻感情也已经彻底破裂,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张××(X年X月X日生)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归各人所有;被告支付赔偿款1万元。

被告周某口头辩称:1、我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没有确已破裂;2、原告所述不是事实。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手否确已破裂;2、婚生女儿由谁抚养,抚养费咋办;3、原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债权;4、原告请求赔偿款1万元是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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