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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钟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尚有x元案件受理费未交纳,本院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预交,钟某仍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陈军

审判员邵莉茜

人民陪审员张爱明

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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