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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逮捕,现押林州市看守所。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司玉强、徐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7日,被告人马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晋x(该车系大同市顺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货车到林州市合鑫铸业有限公司拉铁时,将事先装在货车上的3.16吨生铁从林州市合鑫铸业有限公司盗走。经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生铁价值人民币x元。案发后,被盗生铁已被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检察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赵XX、景XX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书、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悔罪,且赃物已追回,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岳俊峰

审判员王荣跃

审判员高洁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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