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14日14时许,在林州市X镇花苑大酒店门口,被告人程某某与被害人周X因欠款问题发生纠纷并致殴打,程某某将周X打伤。经林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周X的损伤程某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X的陈述、证人吕XX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某鉴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案发后民事部分双方自行和解并履行。
认定该情况事实的证据有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程某某庭审认罪、悔罪且民事部分自行和解并履行,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路宏山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军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