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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城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安徽省怀远县人。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在永城市教师招聘活动中以安排工作为名,骗取郭XX10万元,后以让朋友李XX活动为名,给其7万元。案发前李XX退还3万元,赵某某退还2万元。案发后李XX退还4万元,被告人赵某某退还2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郭XX的陈述、证人张XX、王XX、李XX、刘X、孙X的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且大部分赃款被追回,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0日起至2013年12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郑春玲

审判员张新爱

审判员陈素霞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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