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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乙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

原审第三人李某某。

上诉人张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乙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0)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张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审判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10)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余多成

审判员连振华

代理审判员郑鹏飞

二O一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袁永明(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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