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
原审第三人李某某。
上诉人张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乙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0)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张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审判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10)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余多成
审判员连振华
代理审判员郑鹏飞
二O一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袁永明(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