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略),同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08年6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林业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桐柏县X镇X村小冲组田老庄集体和村民田xx、田xx的山坡毁坏林地开采石料,经现场勘查,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6.6亩。
另查明,2010年9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桐柏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主动交纳罚金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田xx、田xx等人的证言,桐柏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到案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主动缴纳罚金,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何纯刚
二0一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赵丰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