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太康县建筑公司退休职工。
被告太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该局局长。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太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协议,再诉无实际意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某生
审判员刘秀梅
审判员程勉兴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彭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