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白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略)。
申请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回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略)。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教师,住(略)。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二O一O年十月二十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于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七日前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每月有工资收入1710.70元,王某某之妻王某一每月有工资收入1679.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王某某每月工资1300元、王某某之妻每月工资1200(直至扣划满x元止)。并将此款汇入扶沟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收款单位名称:扶沟县会计核算中心,开户行名称:扶沟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帐号:x)。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张国河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