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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郭某某,河南永进(略)事务所(略)。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吴宇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3日晚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无照驾驶未年审的车牌号豫x反坡团俚运蹲跣祷冢逶袈醒魇の烨胶缟傧臂W头村X路上倒车时,将在车后指挥倒车的被害人张××挤到路边墙上,致张××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双侧闭合性创伤性血气胸、双肺挫裂伤、创伤性休克、多发胸椎附件骨骨折、纵隔气肿及广泛皮下气肿。2010年9月11日4时25分被害人张××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张××系因胸部外伤致左胸多发性肋骨骨折、血气胸,并发肺萎缩、实变和呼吸窘迫,引起急性呼吸衰竭而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人张一×等人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被害人有过错,而被告人张某某主观过失轻微,并认罪、悔罪;且张某某积极救助被害人并赔偿经济损失,建议判处三年以下六个月以上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3日晚,被告人张某某无驾驶证驾驶未经年审的车牌号为豫x反坡团俚运蹲跣祷氤挥Ρ撕湃琳痢取说谌逶袈醒魇の烨胶缟傧臂W头村给张治全家拉土。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倒车时,将在车后用手电筒为其照路并指挥倒车的被害人张××挤到路边墙上,致其身体损伤,当即被送往河南科技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洛阳东方医院抢救治疗。被害人张××的伤情被诊断为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双侧闭合性创伤性血气胸、双肺挫裂伤、创伤性休克、多发胸椎附件骨骨折、纵隔气肿及广泛皮下气肿。被害人张××住院抢救治疗12天,于2010年9月11日4时25分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张××系因胸部外伤致左胸多发性肋骨骨折、血气胸,并发肺萎缩、实变和呼吸窘迫,引起急性呼吸衰竭而死亡。

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张某某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被害人张××家属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民事责任,且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张某某无照驾驶未经年审的车牌号豫x川路牌低速自卸货车与张××等人给张治全家拉土,后张某某倒车时因路滑,将给其指挥倒车的张××挤到路边墙上的事实。

2、证人张一×、张××、张××的证言,均证实:张某某倒车时将在其车后为其指挥倒车的张××挤到路边墙上的事实。

3、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张××系因胸部外伤致左胸多发性肋骨骨折、血气胸,并发肺萎缩、实变和呼吸窘迫,引起急性呼吸衰竭而死亡。

4、河南科技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洛阳东方医院病危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住院病案及住院记录、检查报告单等病历材料。

5、协议书。

6、案发现场方位图、豫x川路牌低速自卸货车照片、案发现场的路面及墙面照片。

7、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故在对被告人张某某量刑时予以酌定。关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李洛伟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殷春昱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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