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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失火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略)。因涉嫌失火罪于2008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本市看守所。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林某[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失火罪,于2009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某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5日10时左右,被告人林某某在本组林某冲整理责任田时挥我源迤蛱鸫慊嫉锶執X上的茅草焚烧鞑家锶執X上方的林某冲山场的林某,造成森林某灾。经浏阳市森林某火指挥部、古港镇X组织人员奋力扑救,山火于同月7日9时左右被扑灭。经浏阳市林某调查设计队调查,此次山火共烧毁有林某2775亩。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外逃,于2008年12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乙、赖某丙、汤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周某丁、周某戊、黄某己、周某庚、周某辛、周某壬、谢某某、赖某癸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5)森林某灾调查报告;(6)现场勘查笔录;(7)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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