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模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x,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x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尹x,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严力,上海市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8年1月至同年9月间,原、被告发生加工承揽业务往来,由被告委托原告加工制作各种模具。原告依约履行了定作加工并交货的义务,总计加工价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x元。但被告收货后,仅给付原告价款x元,余款x元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据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应及时给付加工价款x元,并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000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间发生加工承揽业务往来属实,至今确尚欠原告加工价款x元,但原告交付的模具存在质量问题,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x实业有限公司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上海x模具有限公司加工价款人民币x元。如逾期给付的,则被告另应偿付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700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执;
三、本案受理费417.50元,减半收取208.75元,由原告上海x模具有限公司负担108.75元,被告上海x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负担之款已当庭交付本院)。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09年12月23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樊杰
书记员徐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