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山东源大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终审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山东源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X路。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源大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0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GA/x、出票人商丘市百盛轮胎有限公司、收款人商丘市长城农机配件公司、付款行商丘市商业银行、金额x元、出票日期2010年7月23日、到期日2011年1月2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源大实业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山东源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青田

审判员刘继华

人民陪审员赵永刚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潇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