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涂志英,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宏星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谷在凡,上海市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美国盖帝图像公司〔x(US),Inc.〕设立于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享有美国盖帝图像公司的摄影图片(摄影作品)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并有权以原告的名义对侵权行为行使索赔权。被告上海宏星建材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宣传资料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图片,用于商业活动。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人民币105,000元(本文币种均为人民币);3、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和查档费,共计5,215元。
被告上海宏星建材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摄影图片享有权利,对涉案摄影图片与宣传册(宣传资料)使用的照片是否相同也不清楚;2、宣传册不是被告制作,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3、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不予认可。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理中,原、被告均表示了调解意向。原告遂变更第2、3项诉请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实际支出费用共计3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宏星建材有限公司补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1,000元,该款应于2010年4月20日前履行完毕;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凌崧
审判员严骏
代理审判员王正峰
书记员凌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