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浏阳市新宇纸箱包装厂,住所地浏阳市X街道办事处平水村。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厂长。
被告湖南省浏阳市跃龙毛巾厂,住所地浏阳市X镇X村。
负责人罗某某,厂长。
被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列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48岁,汉族,农民,住浏阳市X镇北星社区金鸡片淡家组X号。
本院于2009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浏阳市新宇纸箱包装厂诉被告湖南省浏阳市跃龙毛巾厂(以下简称跃龙毛巾厂)、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浏阳市新宇纸箱包装厂诉称: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纸箱款x.86元,并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
被告跃龙毛巾厂、罗某某共同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目前经济困难,请求延期支付。
经审理查明,被告跃龙毛巾厂系个人独资企业,罗某某系该厂的投资人,原告浏阳市新宇纸箱包装厂经营期间,一直向被告跃龙毛巾厂销售包装毛巾的纸箱。至2008年1月11日止,被告跃龙毛巾厂累计尚欠原告纸箱款x.86元,因原告多次催讨欠款未果,遂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湖南省浏阳市跃龙毛巾厂、罗某某欠浏阳市新宇纸箱包装厂纸箱款x.86元,限湖南省浏阳市跃龙毛巾厂、罗某某于2009年8月8日前偿还;
二、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1990元,由湖南省浏阳市跃龙毛巾厂、罗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某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喻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