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赵某甲与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漯河市郾城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广涛,河南汇恒(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赵某乙,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朝阳,河南九九(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漯河市郾城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中心主任。

上诉人赵某甲与漯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联社)、被告漯河市郾城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以下简称郾城推广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09)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李广涛,被上诉人郾城农村信用联社的委托代理人樊朝阳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郾城推广中心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09)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曹志刚

审判员王宗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静怡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