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又名陈X,男,X年X月X日出生。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学军、王斌、被害人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克礼、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6日早上7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农用收割机行驶到谢旗营镇X村口时,与驾驶机动三轮车的王XX因过路问题发生口角,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手持铁撬杠将王XX打伤,致王XX左第10肋骨骨折伴移位。经武陟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王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陈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王XX的陈某、证人陈XX的证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被害人的伤情照片、赔偿协议书和收款条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且对被害人给予了经济赔偿,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5日起至2010年11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任素琴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荆晓明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