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白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孟宪昌,叶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略)。
申请人白某某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1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x号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名称: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x元;出票人河南燕山泉饮品有限公司;持票人白某某;收款人河南四铃集团新瑞源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叶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白某某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翟中宇
审判员闫铁锁
审判员李凯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兆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