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淇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贪污犯罪2010年10月18日被淇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0年10月29日被逮捕。2010年12月31日被淇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贪污犯罪2010年10月21日被淇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0年10月29日被逮捕。2010年12月31日被淇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苏某某,河南豫声(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0年10月23日被淇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淇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淇县人民法院审理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高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0年12月22日作出(2010)淇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田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被告人高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违法所得赃款,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宣判后,淇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1年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连忠出庭支持抗诉,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高某某及王某某辩护人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高某某在套取国家资金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及王某某到案情况的部分事实不清;对田某某、王某某并处没收财产错误。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淇县人民法院(2010)淇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淇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周守普
审判员孙志强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