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市x机械制造厂。
委托代理人李建树,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浦x,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宁波市x机械制造厂诉称,原、被告双方长期存在业务往来,由原告为被告加工机械零件,截止2008年11月27日,被告尚欠原告加工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x.26元,后被告仅支付了x元,尚欠x.26元没有支付。据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价款x.26元。
被告上海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辩称,对欠款事实及数额无异议,因资金紧张,所以拖欠至今,要求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市x机械制造厂价款人民币x元,具体支付日期如下:2009年12月30日前支付价款x元;2010年4月30日前支付价款x元;
二、本案受理费1736.36元,减半收取868.18元,由原告负担;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09年12月23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慧
书记员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