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
委托代理人许爱军、范某某,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某某。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樊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8年2月20日23时被被告驾驶的豫x号小轿车撞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责,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x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告,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告详细准确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罗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罗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昊
二○○九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陈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