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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某某与王某某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饶某某(原审被告),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斌云,北京市扶公(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王某某(原审原告),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辽宁省文化厅宣传处干部(已退休),住(略)。

上诉人饶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饶某某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解除饶某某与王某某于2009年4月18日签订的全麦大饼配方技术转让合同;

二、饶某某一次性返还王某某现金六千元;

三、原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饶某某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饶某某负担(已交纳);

四、双方当事人对本案没有其他任何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文毅

审判员苏杭

代理审判员蒋利玮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逯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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