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1)新中法执复字第4号复议决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穆某某(穆某涛),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x。

申请复议人穆某某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1)辉执字第X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穆某某又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复议申请,采取其他渠道解决纠纷。

本院认为,穆某某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复议申请,采取其他渠道解决纠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同意穆某某撤回复议申请。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