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希琴,该医院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该医院法制办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甲,又名秦X,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崔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秦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幸梅,解放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以下简称中央医院)因与被上诉人秦某甲医疗赔偿纠纷一案,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2008)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中央医院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中央医院委托代理人魏希琴、苏某某,被上诉人秦某甲法定代理人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幸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08)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闫春林
审判员王某龙
代审判员张卫芳
二0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马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