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周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诉讼、撤诉、上诉等诉讼权利)。
被告叶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某,湖南省株洲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叶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某承担。
审判员王丹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叶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