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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赵_U锋、赵_U良敲诈勒索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_U锋,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敲诈勒索于2010年4月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行政拘留,同年4月2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_U良,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4月2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_U锋、赵_U良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潘启民、被告人赵_U锋、赵_U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份,驻马店市湘豫烟花爆竹公司开始在租用驻马店市驿城区X乡X村委土地上施工建炮库,在施工期间,被告人赵_U锋、赵_U良二人多次以阻挠正常施工的手段,要求从每块砖中索取一分钱。2010年3月8日,被告人赵_U锋、赵_U良二人共从x块砖中向驻马店市湘豫烟花爆竹公司索要人民币2450元。同年4月8日,被告人赵_U锋酒后又到炮库工地阻挠施工,公安机关接警后先后将二被告人刑事拘留。案发后,二被告人的亲属与驻马店市湘豫烟花爆竹公司的负责人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人将强行索取的2450元全部退还被害人,并取得对方谅解。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领款收据、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_U锋和赵_U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阻挠施工的手段,强行向他人索要人民币245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分主从。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故对二被告人均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_U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赵_U良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李峰

审判员王红宇

审判员殷长河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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