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又名丁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南郑县X村民。该丁某2010年9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略)。
南郑县人民检察院南检公刑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9月22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宗申”125型两轮摩托车,取道新集镇X村乡X路,由新集街准备返回家中,当车行至宋家营村X组乡村X路段,超越前方行人时,所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前方行人饶桂珍(女,76岁)发生碰撞,致饶桂珍倒地受重伤,经南郑县医院120救护车和医护人员赶到事发现场,确认饶桂珍已死亡,被告人丁某某受轻伤。经法医鉴定:死者饶桂珍系钝性外力致胸部损伤,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南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丁某某应付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行人饶桂珍无事故责任。
另查明:在侦查阶段被告人丁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陈春、兰天鱼、李彦彦达成赔偿协议,除过被告人丁某某支付的1.6万元丧葬费外,再由被告人丁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4.5万元(包括死亡赔偿金x元,处理事故的交通费、误工费2810元,经济补偿x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近亲属向法院递交了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理被告人。被告人所在的新集镇X村委会也建议从轻处罚被告人。
以上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道路交通事故接警登记表、破案报告表、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车辆痕迹勘查报告、尸体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丁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故可对被告人丁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张超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