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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被告东营市乐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乐安典当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饶县人民法院

原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饶县X镇X村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莉,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乐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荣,山东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饶县X镇X村人,现住(略)。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被告东营市乐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乐安典当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增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某莉与被告刘某某、被告乐安典当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1月3日,乐安典当公司经理刘某某从我处拿走两幅字画,当时估价x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偿还。现两幅画价值不断攀升,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字画或折价赔偿损失。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欠据一份,拟证明被告拿走原告两张字画属实。

被告刘某某辩称,我确实给原告写了欠到字画的欠据,但我根本没收到原告的字画,只是为促使原告归还公司有关款项而应原告要求给原告写了欠据。我没有见过这两幅字画,也不知道这两幅字画的去向,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被告乐安典当公司辩称,原告曾将本案所涉两幅字画放在我公司办公桌上,不知谁人拿走,后原告让被告刘某某出具欠据,刘某某为促使原告归还我公司有关款项,应原告要求向原告出具了欠据。该两幅字画现不知去向,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两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庭审中,对原告提交的欠据,被告刘某某认可系其本人书写,但称并没有见到涉诉字画;被告乐安典当公司有异议,称刘某某根本没有见到字画就向原告出具了欠据,涉诉字画系原告自己放到办公桌上导致丢失。

因原告提供的欠据内容合法,形式要件具备,可以作为确认本案事实的依据。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证明的事实及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09年11月3日,被告刘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内容为“今欠到宋某某字画贰张(价值壹万伍仟元正)其中4尺毛伟牦牛壹张,4尺田效君红叶壹张。东营市乐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经手人:刘某某2009年11月3日”。现涉诉两幅字画已经遗失。

庭审中,被告乐安典当公司认可被告刘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据的行为系代表公司实施的职务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据的行为系代表乐安典当公司实施的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当由被告乐安典当公司承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刘某某返还字画或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某某已代表被告乐安典当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欠据,由此可以认定,被告乐安典当公司确曾欠到原告涉诉字画,但因该涉诉字画已经遗失,故被告乐安典当公司可按被告刘某某出具欠据时所约定的字画价值赔偿原告损失。对原告要求被告乐安典当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营市乐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字画损失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东营市乐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75元,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东营市乐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37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增平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延翠

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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