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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田某某、郭某某财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某,男,35岁。

被告田某某,男,31岁。

被告郭某某,女,33岁,系田某某之妻。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田某某、郭某某财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马某某、被告田某某、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某诉称:2003年农历3月,被告夫妻二人从原告家搬走了我婚前所买的步步高VCD1台价值880元及价值240元的光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诉求被告返还VCD1台及价值240元的光盘。

被告田某某、郭某某辩称:VCD是我姐买的,我姐出嫁时把VCD带到马某某家,VCD是我从原告家拿的,一个月后我姐把VCD拿走了,现在VCD在哪我不知道,我没有拿原告的光盘,后来原告也没有找我们要过,这事与我们无关。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之胞姐郭××于1999年1月28日登记结婚,2003年春,被告郭某某从郭××、马某某家拿走VCD1台,在二审开庭审理郭××、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郭××称:“VCD已摔坏,以20元卖给收垃圾的了,光盘已经扔了,不能再跟田某某要了”,2008年2月,郭××起诉与马某某离婚,后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上诉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在原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没有查明本案涉及到的VCD及光盘的情况。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身份证明、部分庭审笔录、濮中法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从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郭某某在郭××、马某某婚姻存续期间从其家拿走VCD1台,但不能证实郭某某是否将VCD归还郭××及郭××是否将VCD摔坏,光盘郭××称已扔了,现亦不能证明光盘的去向,又原、被告对VCD及光盘的价值均不申请鉴定,且VCD及光盘已购买多年,不能确定其价值,故原告诉求被告偿还VCD1台、价值240元的光盘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彬

人民陪审员李国行

人民陪审员李平杰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振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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