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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诉原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狄鹏,河南博浪(略)事务所(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剑锋,河南博浪(略)事务所(略),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某丁,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戊,原阳县国土资源局科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原阳县司法局干部,一般代理。

原审第三人原阳县印刷厂。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原阳县司法局干部,一般代理。

原审原告马某己,女,1961年出生。

上诉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因诉原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0)原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以原审法院审理该行政案件程序违法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及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程序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0)原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孙琦

审判员夏勇

助理审判员韩涛海

二0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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