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男,成年,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合新、王某某,济源市承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1955年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军,济源市济水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先进,济源市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马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张某某债务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02)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合新、王某某,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军,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先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2)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尚万增
代理审判员桑连喜
代理审判员宋丽萍
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路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