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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李某某、张某某债务纠纷案
时间:2002-12-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757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男,成年,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合新、王某某,济源市承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1955年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军,济源市济水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先进,济源市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马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张某某债务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02)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合新、王某某,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军,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先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2)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尚万增

代理审判员桑连喜

代理审判员宋丽萍

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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