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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甲、吉某某、许某乙、许某戊、赵某、韩某某、荣某己、阎某某寻衅滋事、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袁某某,河南奥博(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吉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常某某,河南地(略)。

被告人许某乙,绰号“X”,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张某丙、郭某丁,河南大沧海(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许某戊,绰号“X”,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人韩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人荣某己,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人阎某某,又名闫X,男,X年X月X日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09]95-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甲、许某戊、赵某、韩某某、荣某己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吉某某、许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郝晓红、王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甲及其辩护人袁某某、被告人吉某某及其辩护人常某某、被告人许某乙及其辩护人张某丙、郭某丁、被告人许某戊、赵某、韩某某、荣某己、阎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以来,以被告人郭某甲为首,被告人吉某某、许某乙、许某戊、赵某、韩某某、荣某己等人多次在安阳市快乐时光进行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快乐时光的正常某营秩序。

1、2006年9、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某甲在快乐时光与一女客人发生矛盾,随即被告人郭某甲、许某乙、许某戊等人开始殴打对方(对方是聚丰KTV的员工),使对方受伤,快乐时光里的演出中断,当天晚上的正常某营被迫中止。

2、2006年秋天的一个晚上,在快乐时光,因对表演不满,又与其他客人发生口角,被告人郭某甲等人遂向舞台上乱扔啤酒瓶,导致舞台玻璃破碎,演出无法正常某行。

3、2006年10月11日晚上,被告人吉某某、许某乙、许某戊、韩某某等人在快乐时光内无故对陈某某进行殴打并致陈某某头部受伤。

4、2006年5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许某戊、荣某己、赵某等人因在快乐时光厕所内与一男子发生矛盾,随即对该男子进行殴打,并追打该男子至演出大厅,致使快乐时光内的演出中断。

5、2006年的一天凌晨2、3点,被告人许某乙、吉某某等人酒后到快乐时光去唱歌,因快乐时光已下班不能唱歌,许某乙随即强行叫开快乐时光大门,从一楼砸到三楼,将快乐时光的电热水器、不锈钢垃圾桶等物品砸坏,经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420元。

6、2007年1月3日晚上,被告人许某乙等人在快乐时光对保安队员进行谩骂,并且将保安宋某某等人殴打致伤,使保安队员不敢上班,纷纷调换工作。经鉴定,宋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2006年底至2007年5月,被告人阎某某、许某乙、吉某某租用安阳市X路任家庄X号的房屋作为场地,共同出资购买百家乐赌博机十二台开设“百家乐”赌场,从中牟取暴利。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郭某甲、吉某某、许某乙、许某戊、赵某、韩某某、荣某己、阎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许某戊、赵某、韩某某、荣某己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吉某某、许某乙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郭某甲辩称,其没有打人。

被告人郭某甲的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郭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郭某甲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吉某某辩称,其没有打人、构不成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吉某某的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吉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吉某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吉某某盈利,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许某乙辩称,寻衅滋事第1起其没去,第6起其没动手;其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许某乙的辩护人认为,寻衅滋事第1起被告人许某乙没参与,第6起许某乙参与的证据不足;开设赌场,参与人少,无盈利,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许某戊辩称,其没有动手打人。

被告人赵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被告人韩某某辩称,其没有动手打人。

被告人荣某己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被告人阎某某辩称,其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经审理查明:2006年以来,被告人郭某甲、吉某某、许某乙、许某戊、赵某、韩某某、荣某己等人多次在安阳市快乐时光进行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快乐时光的正常某营秩序。

1、2006年9、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某甲在快乐时光与一女客人发生矛盾,随即被告人郭某甲、许某戊等人开始殴打对方(对方是聚丰KTV的员工),使对方受伤,快乐时光里的演出中断,当天晚上的正常某营被迫中止。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郭某甲供述,2006年冬天一天夜里10时左右,其在快乐时光和荣某庚、元某、许某癸及二个其不认识的年青人,其看完节目穿衣服时碰到身后一个女的,和她发生口角、对骂,那个女的踹了其一脚,荣某庚跑过去照那女的肚子上踹了一脚,元某也踹了那女的一脚,这时场面就开始乱了。许某癸就在其身边站着,没有动手打。

(2)被告人许某戊供述,其听郭某甲说他拿衣服时碰到一个女的,那个女的骂了他一句,郭某甲、刘超,还有那两个不认识的人动手打对方。许某乙在旁边站着,没有动手,其本来想动手,被拦住了。对方流了点血。

(3)被告人荣某己供述,那天郭某甲、刘超、吉某某、黄某、荣某庚、许某癸、元某几个人在快乐时光,因郭某甲和一个女的碰了一下,郭某甲和那个女的吵起来了,其见两个桌子上的人互相向对方桌上扔啤酒瓶子,其也从外边拿了个酒瓶准备进去帮忙,两帮人就都到快乐时光大门口外边。

(4)证人快乐时光副总经理林某证言证实,2006年9、10月份的一天晚上,聚丰KTV的服务员在快乐时光被郭某甲、元某等人给打了,当时闹出来的动静比较大,围观的客人很多,都在一边议论,说这里闹事儿的太多了,经常某人打架,再不来这里看节目了。

(5)证人快乐时光保安宋某某证言证实,其见郭某甲打那个女的,其和几个保安把那个女的夹着护送到门口,刚某大门郭某甲那一伙追出来,郭某甲喊了句“你喝傻了”,其一伙就又冲上去打那女的,最后聚丰的人都被打跑了,其看见挨打的那女的头部、脸上都是血,别的人多少都有伤。

(6)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郭某甲等十几个人用啤酒瓶,椅子等东西打其和同伴,其头上被打了一个窟窿,何侃的手破了,何侃朋友眼缝了几针,何侃朋友的老婆被打的最狠,头上缝了好几针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2、2006年秋天的一个晚上,在快乐时光,因对表演不满,又与其他客人发生口角,被告人郭某甲等人遂向舞台上乱扔啤酒瓶,导致舞台玻璃破碎,演出无法正常某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郭某甲供述,2006年夏天一天夜里大约23点多,其在快乐时光摸奖时,不知谁骂了其一句,其转身时把一整瓶没有开口的啤酒碰到舞台上,荣某庚拿了一瓶啤酒扔到了舞台上,砸坏了舞台玻璃。后其赔快乐时光850元。

(2)被告人许某戊供述,郭某甲摸奖时其几个凑热闹喊着要主持人给兑奖,有个男的骂了一句,郭某甲气不过就拿了个啤酒瓶扔到了舞台上砸坏了一块玻璃,事后郭某甲赔了快乐时光损失。

(3)证人荣某庚证言证实,郭某甲抽奖没抽着就急了,随手向舞台上扔了一个酒瓶,其也向舞台上扔酒瓶子,扔到了铁栏杆上。

(4)证人快乐时光副总经理林某证言证实,2006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郭某甲带着元某等三、四个人在大厅看演出时,和后面客人发生口角,郭某甲和元某二人就拿酒瓶往舞台上砸,砸碎了一块舞台玻璃,价值850元,后郭某甲赔偿了850元。

(5)证人廖某证言证实,郭某甲拿起酒瓶子就往后面扔了过去,客人当时就散了,紧接着他拿起酒瓶子砸了舞台一下,把舞台玻璃砸碎了一块。

(6)证人张某辛证言证实,其在快乐时光上班期间,有一伙人经常某捣乱,做服务生的一般不敢吭声,因为连经理都不吭声,这伙人带头的名叫郭某甲。2006年大约10月份,郭某甲带着8、9个人在大厅看演出,因和后面的客人发生口角,郭某甲等人就拿起啤酒瓶子往后面乱扔,同时也往舞台上扔,把舞台上的玻璃都砸碎了,差点把正在表演的演员砸伤,当时的场面很混乱,客人们有的吓得都走了。

(7)证人荣某壬证言证实,郭某甲一伙人常某快乐时光闹事,2006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郭某甲、许某癸、双某、元某等人在快乐时光看节目时,不知道谁惹了他们,郭某甲等人掂着啤酒瓶往舞台上扔,砸碎了一块舞台玻璃,台上表演节目就被迫中断了,很多客人当即就走了。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3、2006年10月11日晚上,被告人吉某某、许某乙、许某戊、韩某某等人在快乐时光内无故对陈某某进行殴打并致陈某某头部受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吉某某供述,2006年一天晚上10点多钟,其在快乐时光蹦迪时看见许某癸和另外几个人围着一个武警打,其就拎着一个啤酒瓶过去帮忙,拿啤酒瓶朝那个武警打过去,被拦了一下,没有打着,啤酒瓶砸在地上打碎了,其照着那个武警身上踹了一脚。

(2)被告人许某乙供述,吉某某推了那个武警一下,接着就和那个武警走下台,往门口走,其和元某、刚某就跟了过去,在出迪厅下台阶的地方其打了他一耳光,跺了他一脚,双某、元某、刚某上去拳打脚踢打了他一顿。

(3)被告人许某戊供述,其见许某癸和双某对一个武警拳打脚踢,还用啤酒瓶子砸那个武警,其和韩某某就想上去帮忙打那个武警,但被人给拦住了。

(4)被告人韩某某供述,2006年秋天的时候,许某癸、双某领人在快乐时光里对一个当兵的拳打脚踢,其当时在旁边站着,没有动手的,元某想上去打被保安拦开了。

(5)被害人陈某某陈某,至少三、四个人打其,把其跺倒在地,还在打其,其后脑有一个伤口,约有两、三公分长,眼被打的黑青,鼻梁被打的变了形。

(6)证人快乐时光副总经理林某证言证实,2006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消防支队的武警陈某某被许某癸、双某、元某、刚某等人殴打,主要是许某癸、双某在动手,他们对陈某某拳打脚踢,还拿着酒瓶对陈某某的头部、身上乱砸,打得陈某某头上、脸上都是血污。

(7)证人保安宋某某证言证实,其见一消防武警躺在地上,满头是血,保安已经把郭某甲那一伙人拦住了并报了警。听说打人的以双某、二孩等为首。其很怕郭某甲他们,值班时只要听说郭某甲他们来了就紧张,他们来后不是打客人就是打保安,其同事只要听说去快乐时光上班就反感,谁都不愿意去。

(8)证人保安荣某壬证言证实,其看见许某癸、双某等人追着一个武警拳打脚踢,抡着酒瓶打那名武警的头部、脸部,打得他头上、脸上都是血。

(9)证人保安杨某某证言证实,其见二孩拽着当兵照头就打,跟着双某拿了个酒瓶照当兵的头上猛砸,元某、刚某等小弟五、六个人围过去连打带跺,把当兵的打的满头满脸都是血。

(10)证人保安郑某某证言证实,其看见二孩举个垃圾桶照着武警战士头上砸了好几下,还有几个人拿酒瓶砸,那个武警瘫地上不会动了,满脸都是血。

(11)2004年3月18日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4、2006年5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许某戊、荣某己、赵某等人因在快乐时光厕所内与一男子发生矛盾,随即对该男子进行殴打,并追打该男子至演出大厅,致使快乐时光内的演出中断。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许某戊供述,2006年大约5、6月份一天晚上,其和荣某庚、荣某己、赵某在快乐时光一块上厕所时和他人发生口角,对方动手打赵某,还把赵某的金项链给拽断了,其四人一起打那人,那人跑回大厅去叫他的同伙,其四人追到大厅和对方的人就打起来了,后来在保安的劝阻下对方的人就跑了。

(2)被告人赵某供述,2006年夏天的一天晚上7、8点多,荣某庚在快乐时光喝了不少酒去厕所,其、元某、荣某己怕他找事就和他一块去,其三人在厕所外面等他,听到荣某庚在厕所里跟人吵了起来,其三人就进去和对方那人打起来,那人往大厅跑,大厅有他们的十几个人,荣某庚的朋友也有十几个人,双某就打了起来,当时场面很混乱,其项链被扯丢。

(3)被告人荣某己供述,那天晚上荣某庚喝多了,其、元某、赵某跟着荣某庚上厕所,荣某庚跺了一脚门,双某发生口角,那个人就打开赵某了,还把赵某的金项链给扯断了。其一伙上前就将那个人打了一顿,那个人就往演艺厅去找人帮忙,对方有五、六个人,其一伙有十多个人,其一伙把对方其中一个人给打趴了。

(4)证人荣某庚证言证实,2006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元某、赵某去快乐时光玩,和荣某己闲聊,其喝多了去上厕所,他们三个人陪着其去,到厕所门口,其一脚将厕所门踢开了,这时厕所里有一个人骂了其一句,其一伙和对方就在厕所里打起来了,对方吃了亏,就去大厅叫人,在大厅又和对方打了起来。

(5)证人快乐时光副总经理林某证言证实,2006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荣某庚、荣某己、元某、杰某等人在厕所里和客人发生冲突,对客人进行殴打,造成大厅里秩序混乱,吓得客人都不敢继续看演出了,纷纷离场,直接影响了快乐时光的生意。

(6)被告人赵某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峰刑警大队证明等证据。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5、2006年的一天凌晨2、3点,被告人许某乙、吉某某等人酒后到快乐时光去唱歌,因快乐时光已下班不能唱歌,许某乙随即强行叫开快乐时光大门,从一楼砸到三楼,将快乐时光的电热水器、不锈钢垃圾桶等物品砸坏,经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42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吉某某供述,2006年一天的凌晨2、3点钟的时候,其和许某乙还有二三个人在外面喝多了酒,就去快乐时光唱歌,到快乐时光时已经关门了,许某乙就强行把门叫开了,一人上二楼找经理林某,强行要求唱歌,没多大一会儿,就听许某乙在楼上撒酒风,将快乐时光的垃圾桶给砸了,许某乙下来后,还和对方发生了冲突。

(2)被告人许某乙供述,2006年的一天凌晨大约2、3点的时候,其和双某等人在别处喝完酒去快乐时光,当时已经关门了,其让林某安排唱歌,他说已经关门了不能唱了,其感觉很没面子也很生气,就把二楼靠墙放的一块玻璃给踢碎了,然后其又把一楼的两个铁皮垃圾桶给踢扁了。

(3)证人快乐时光副总经理林某证言证实,2006年3、4月份一天凌晨三点多,已经下班休息了,许某癸、双某及另外两个人共四人酒后敲开快乐时光大门,非要进来开包房唱歌,保安向他们解释已经下班停止营业了,他们几人不高兴,就开始乱砸东西,从一楼砸到三楼,把垃圾筒、电热水器、玻璃等物品给砸坏。

(4)证人保安某某、薛某证言证实,许某癸带了4个人要去包房唱歌,向他解释已关门了,他就开始骂,并砸坏了热水器等物品。

(6)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电热开水器、垃圾桶总价值为420元。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6、2007年1月3日晚上,被告人许某乙等人在快乐时光对保安队员进行谩骂,并且将保安宋某某等人殴打致伤,使保安队员不敢上班,纷纷调换工作。经鉴定,宋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许某乙供述,2006年冬天的一天晚上,其表哥刘西安给其打电话说他在快乐时光和保安发生了冲突,被保安给打了,让其过去看看,到那儿其见李艳辰带着三四个人过来,和刘西安一块骂保安,双某又拳打脚踢打了起来。

(2)被害人宋某某陈某,2007年1月3日大约10点多,许某癸一伙人中一个叫什么丰的,因在快乐时光捣乱,被派出所带走,一会儿从派出所出来又来找事,许某癸和一个叫双某的也来了,他们共有三十多人。许某癸对保安们大骂,他们的人也都围拢过来打其,其只有躲,他们还打其的队员,队员曹修文和张永平护着其,结果他们也被打了,董志钢的眼镜都被打掉了,郑某锋的嘴角也被打出血。其右腿被打的行走有困难,右脸颊被打肿,嘴角被打出血。

(3)证人快乐时光副总经理林某证言证实,2007年1月3日晚上,庆丰领着五六个人过来了,保安不敢要票,他们直接进来了,夜十点左右,庆丰等人在大厅摔杯子,用脚踹门子,保安制止他们,他们就谩骂保安,他们在门口把许某癸、双某等人给纠集过来了,夜里十二点左右,给其打电话,说庆丰、神丰、许某癸、双某纠集了更多人来打保安,把保安班长宋某某、曹队长都给打了。

(4)证人廖某证言证实,其在快乐时光门口大厅时许某癸的表哥领着人就来了,有一个女的,还有一个戴眼镜的男的,还有人其不清楚,许某癸当时也来了,许某癸的表哥指着保安宋某某就骂开了,紧接着他们就在门口售票处那儿就打起保安了。

(5)证人荣某壬证言证实,其到场后看见金龙的腿被打的没法走路了,上嘴唇被挖了一块,脸上也受了伤,满脸都是血。

(6)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其看见神丰在门口打电话,叫人过来砸快乐时光。大约5分钟左右二孩、双某等十几个人赶到,他们一见保安的面就骂,二孩骂了一会,等人来齐了就开始冲进大厅谩骂保安,把宋某某逼到大厅南门口墙角围着拳打脚踢,刚某用头盔照金龙头上猛砸,其他有几个人在后边站着,怀里揣着砍刀,并喊道谁反抗就拿刀劈谁,神丰照其鼻子打了两拳,嘴上打了一拳,当时就流血了,董志刚某角流着血,郑某某嘴角流着血,金龙被打的不能动了,曹队长眼被打肿。

(7)证人郑某某证言证实,神丰和二孩带着三四个人就冲进大厅开始谩骂保安,其间他们的人陆陆续续来了十几个,神丰指挥下边小弟就开始打保安们,有几个人从保安头上夺下头盔,还有一个人拿着消防栓追着金龙打,最后把金龙逼到墙角狠打了一顿,保安们在阻拦时都被打了,其被一个人跺了好几脚,嘴巴被打烂了,董志刚某角流血,别人不同程度受伤。这次闹事以二孩和神丰为首。

(8)证人姬某证言证实,二孩、小眼睛年轻人等十几个人就冲进来,二孩骂道出门就砍死他们,出一个砍一个,紧接着又进来几个人上来就开始打保安们,宋某某被五、六个人围在墙角拳打脚踢,有两个人从保安头上夺下头盔用头盔砸宋某某,还有一个用灭火器砸保安,郑某某嘴上破了,董志刚某睛被打坏了,眼角还流着血。曹修稳眼睛被打肿。其挨了几拳几脚。

(9)证人张某辛证言证实,庆丰带着二孩、黄某、庆丰、神丰等十几个人就来了,他们一进快乐时光指着保安就骂,就冲上去打宋某某,把宋某某堵到墙角拳打脚踢,还用头盔猛砸,金龙当时就瘫到地上不动了。

(10)宋某某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宋某某损伤构成轻微伤。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2006年底至2007年5月,被告人阎某某、许某乙、吉某某租用安阳市X路任家庄X号的房屋作为场地,共同出资购买百家乐赌博机十二台开设“百家乐”赌场,从中牟取暴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吉某某供述,2006年12月份,其和许某乙、闫超一起在铁西新兴医院对面合伙开了一个“百家乐”游戏室,其三人每人出了二万元某。2007年5月中旬让铁西路派出所给封了,从开业到被查,一共赢利大约三十多万元,其三人平均分了。百家乐属于赌博游戏,纯是赌钱的。

(2)被告人许某乙供述,2006年其和双某、闫超一块在铁西路新兴医院对面一个二层小楼上开了一家百家乐,2007年大概是四月底,派出所去查就关门了。其三个人一个人对了二万块钱,共六万,买机器一组(一台主机,一个上分机,十台分机)花了三万块钱,剩下的钱做了本金。每月赢利大概四五万块钱,除了工人工资、水电费,剩下每人大约能分一万多块钱。到被查封总营利大概二三十万块钱。

(3)被告人阎某某供述,其和许某癸、双某在铁西路路西任家庄新兴医院对面租了人家临街一个二层小楼开了一家百家乐游戏室,每人兑了二万块钱,共六万元,买机器花了三万块钱,剩下的钱做本金。2006年12月份开始,2007年5月份,派出所去查就关门不干了。许某乙负责买赌博机,双某管着财物、帐,平均每月大概营利七八万块钱,除房租金每月700元、水电费、工人工资、请人来给机器盘络,三人平分,每人每月大概能分到一万多块钱。

(4)证人梁某某言证实,其将自家任家庄路边一个二层楼租给闫超、双某、许某癸,租金每月700元,当时他们没有说干啥,后来才知道他们干赌博游戏机。

(5)三被告人指认百家乐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百家乐赌场内部照片、铁西路派出所证明材料等证据。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另,八被告人户籍证明、安阳市保安公司证明材料、银杏派出所情况说明等证据。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许某戊、赵某、韩某某、荣某己随意殴打、辱骂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核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吉某某、许某乙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核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二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某被判有期徒刑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2日起至2010年12月29日止。)

二、被告人吉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另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5日起至2011年5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许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另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5日起至2011年7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许某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5日起至2011年1月13日止。)

五、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2日起至2011年1月1日止。)

六、被告人韩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5日起至2011年3月25日止。)

七、被告人荣某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2日起至2011年1月1日止。)

八、被告人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5日起至2011年3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爱明

审判员胡科

代理审判员陈某馨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付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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