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操志远,河南益仟(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金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钱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某乙,职工。
委托代理人吴磊松,河南银基(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马某某与上诉人河南金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操志远,上诉人金天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钱某乙、吴磊松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马某某预交x元、河南金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x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岳修文
审判员刘富江
审判员崔凤茹
二0一一年三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程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