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街X号院X号楼X号。
委托代理人张文友,河南华融(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武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军,河南金合力(略)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武某甲与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武某甲与杨某某于2011年3月10日达成以下协议:
一、杨某某愿向武某甲共支付款项肆万元,调解协议签署
之日支付贰万元,房产过户至杨某某名下再付武某甲贰万元;二、武某甲不负责过户事宜,认可原审判决的内容,杨某
伟可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过户所产生的任何费用与武某甲无关;
三、如武某甲阻挠执行,房产过户不到杨某某名下,武某
华应在杨某某主张返还上述款项之日起七日内将所收款项全部退还;
四、上述条款履行后,双方不得就本案争议房产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有效协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武某甲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贵斌
审判员刘红军
审判员刘静
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