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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XX诉马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原告乔xx,女,42岁。

委托代理人王振安,孟津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马xx,男,40岁。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2001年7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儿取名马x,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马xx。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真正感情,常因家务琐事吵嘴搁气。2009年我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庭做和好工作,我提出撤诉,现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我认为我俩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我俩已经结婚多年,并且生育两个子女,我俩还能过好,我不同意离婚。若离婚,要求两个孩子都由我来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1年7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儿取名马x(现随被告生活),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马xx(现随原告生活)婚后两人感情一般,常因家务琐事闹矛盾。原告曾于2009年12月30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于2010年1月28日撤回起诉,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原告自愿放弃对财产的分割是其对自己财产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审理中原告要求被告方承担自己因病花费医疗费的一半即8000元,被告则要求原告返还从自己存折上取走的x元。

本院认为,原告在上次撤诉后,双方仍没有和好,现再次起诉,说明双方感情已破裂,故应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原告要求被告方承担自己因病花费医疗费的一半即8000元,被告要求原告返还从自己存折上取走的x元,没有合法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子女抚养从有利于子女成长角度考虑,两个子女,原被告一人抚养一个,男孩由男方,女孩由女方抚养较妥,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乔xx与被告马xx离婚;

二、婚生女孩马x由原告抚养,婚生男孩马xx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承担子女抚养费,双方均对子女有进行探望的权利,各自应给予对方提供便利。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南方

审判员杨向峰

代理审判员王景武

二0一0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韩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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