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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玩忽职守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2010年5月31日被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某,河南有道(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某(又名孙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2010年5月30日被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0年11月4日作出(2010)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孙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陈某某、孙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辉县市人民法院(2010)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辉县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付广

审判员崔海成

审判员吕晓东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孟德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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