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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郝某甲犯职务侵占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某文化,清丰县X乡X村人,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清丰县分公司六塔营业部营业员。因被告人正处于哺乳期内,2010年11月19日由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会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4月至7月,被告人郝某甲利用其担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清丰县分公司六塔营业部营业员的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记账的手段截留该营业部营业款共计x.45元据为己有。

为证明所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郝某甲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郝某甲辩称,钱其没有拿,没有据为己有,没有占有故意,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至7月,被告人郝某甲利用其担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清丰县分公司六塔营业部营业员的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记账的手段截留该营业部营业款共计x.45元据为己有。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郝某甲供述:我2005年11月份到联通公司清丰分公司六塔营业部任营业员,负责六塔乡全乡联通用户的业务受理和现金缴费。我动用的是固定电话套餐和宽带预存款。一共动用了多少客户预存款我自己没记录,只有公司与我对帐时帐面上显示的数额,对这个数额我认可。公司与我对帐时,截止到2010年4月30日帐上显示营业款差x.58元,5月份帐上显示营业款欠x元,其中预存款欠x元,话费欠x元。从帐面上看还欠9万多块钱。从联通公司清丰分公司提取郝某甲所写两张欠条复印件,经辨认,是我写的。

2、证人副经理穆立勇证言:今年4月底,我们公司发现郝某甲所交的营业款和系统上显示的差额比较大,针对这一情况,公司由我和高某某会同郝某甲对她所经手的所有业务进行了核查。发现郝某甲收取的用户的全年的宽带费和电话包月费没在电脑上登录,这部分钱就直接留在郝某甲手中了。郝某甲从2010年4-7月份未正常缴费的用户共涉及266户。其中宽带用户85户,郝某甲在4-7月份话费收款是x.95元,现费收款是x元,共计x.95元。郝某甲交到公司的话费是x.5元,现费是x元,两项共计x.5元。目前尚有x.45元未缴。

3、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的内容与穆立勇基本一致。

4、证人郝某乙证言:我妹妹郝某甲的事,我是前几天才知道,我听说她的事以后,问她是怎么回事,她也给我说不清楚,问她钱的去向,她就光说要不回来了,至于为什么要不回来了,她一直不说。郝某甲出事前我们双方家庭都没什么事,双方家庭也没做生意的。

5、证人张某某证言:我主抓公司的人事工作。郝某甲是我公司的编外人员,属于临时工。与我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相关手续。郝某甲的工资由公司负责发放,自她上班一直到2010年2月份,每月是400元。

6、六塔营业部2010年4-7月份现费、话费收、录、交详表,证明2010年4-7月份六塔营业部收款交款差额共计x.45元。

7、郝某甲欠条三张。

8、郝某甲垫付用户宽带费说明证明郝某甲垫付宽带费4590元。

9、联通清丰分公司出具郝某甲欠款帐务核对情况。

10、联通公司六塔营业部调查情况,证明了郝某甲欠缴营业款的具体情况。

11、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清丰县分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其企业类型是分公司,隶属企业是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12、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清丰县X组织机构代码证明。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称其没有占有营业款的辩解,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少武

审判员崔丽红

审判员林繁华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韩清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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